环球滚动:博杰股份: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6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号厂房 2 楼培训室;
数以上董事一致同意推举董事陈均先生为会议主持人;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股份90,255,07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65.34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2,代表股份90,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5.1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54,97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
代表股份255,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3,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54,97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
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252,1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68%;反
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2,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8631%;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0,252,1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68%;反
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2,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8631%;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0,0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068%;反
对174,3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9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31.6380%;反对 174,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8.362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0,0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068%;反
对174,3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9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31.6380%;反对 174,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8.362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欧阳婧娴律师、韩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
下一篇:最后一页
相关文章
精彩推送
X 关闭
X 关闭